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后颁布执行。
注: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届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9日